【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
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80.9%。
【裁判结果】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郭木深贩卖甲基苯丙胺28952.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丁营贩卖、运输毒品及郭木深贩卖毒品均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其二人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丁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木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俊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郑乃添、高士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丁营、郭木深等人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丁营、郭木深等人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丁营、郭木深等人维持原判;原判认定郭俊才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对郭俊才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丁营、郭木深均已被核准死刑并已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峻宇,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铜陵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范峻宇通过张笑南(另案处理)以每箱30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海兵(另案处理)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啪啪水",通过物流从广东省佛山市寄送至铜陵市,共计16单821箱,每箱24瓶,其中30箱被范峻宇等人服用。范峻宇将购买的"啪啪水"以每箱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刘昊、严康、葛进、叶旺(另案处理)等人。范峻宇贩卖"啪啪水"791箱,共计18984瓶,重量为5030.76千克。经称量,扣押在案的瓶装"啪啪水"的净重最低为265克。经对扣押在案的"啪啪水"抽样鉴定,均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
【裁判结果】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峻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啪啪水"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范峻宇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啪啪水"5030.76千克,涉案毒品数量巨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惩处。范峻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范峻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范峻宇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网络出售制毒原料苯基丙酮并传授制毒方法,致他人制成甲基苯丙胺,构成制造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建鹏,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人孔德计、陈棚、李海霞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刘杨杨(另案处理)通过QQ搜索"苯基丙酮"字样找到了被告人冯建鹏的QQ并加其为好友,随后要求购买苯基丙酮,双方商定价格为每千克3800元。同年8月至10月,刘杨杨、张恒超(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向冯建鹏11次汇款66890元购买了16.5千克苯基丙酮用于制造冰毒。期间,刘杨杨向冯建鹏请教用苯基丙酮制毒的技术,冯建鹏将苯基丙酮制毒的方法从QQ上发给刘杨杨。同年12月初,公安机关查获刘杨杨等人制造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半成品6104.35克。
被告人陈棚想制造冰毒贩卖挣钱,遂通过网络聊天、加入QQ的方式搜寻制造冰毒的技术。2016年初陈棚分别与被告人孔德计、李海霞、冯建鹏加入QQ,并在网络上聊天交流制造冰毒的方法。2016年2月至8月间,陈棚向孔德计、李海霞、冯建鹏汇款购买制毒试剂、工具、资料等,冯建鹏通过QQ发给陈棚一些用苯基丙酮制造冰毒的文字资料,孔德计、李海霞也通过QQ视频、发送文字、图片及视频等方式教陈棚制毒。2016年8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棚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制毒工具、试剂及制毒原料,经对制毒工具内存残留物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等成份。
孔德计贩卖毒品的事实略。
【裁判结果】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鹏违反法律和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购买制毒原料用于制造毒品,仍利用网络向他人出售制造毒品的原材料以及传授制毒的技术,促使刘杨杨等人制成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冯建鹏属坦白;在与陈棚、孔德计、李海霞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冯建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孔德计、陈棚、李海霞二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分别判处罚金。宣判后,冯建鹏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民杰,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乔民杰伙同余升升(另案处理)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配合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后给予金钱奖励为诱惑,引诱张浩南(另案处理)、李绿雨,引诱周某、肖某、吴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在余升升的住处吸食毒品冰毒,后上述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乔民杰、肖某、李绿雨、周某尿液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裁判结果】
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民杰伙同他人以金钱为诱饵,多次诱使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乔民杰与他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各自情节分别量刑。乔民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乔民杰引诱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乔民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乔民杰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乔民杰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转账给他人代为保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明亮,男,2001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人刘永超、崔佳俊、宫支伟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
1.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2021年7月4日至20日,被告人黄明亮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六次向多人非法销售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电子烟油"共计60毫升,获得毒资共计4500元;2021年7月11日,黄明亮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电子烟油"200毫升。被告人刘永超明知黄明亮贩卖毒品,仍两次驾驶车辆帮助其运送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电子烟油"共计32毫升,并从中牟利。
2.洗钱事实
2021年7月1日至20日,被告人黄明亮为掩饰、隐瞒其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资金的来源及性质,通过微信获取毒资后,又多次通过微信将3700元毒资转账给被告人刘永超,让刘永超代为保管,并指使刘永超到银行将微信账户内的资金提取为现金。刘永超在明知黄明亮转账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黄明亮的要求至银行提取现金。
被告人崔佳俊、刘永超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及宫支伟贩卖毒品的事实略。
【裁判结果】
当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亮多次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明亮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转移资金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黄明亮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黄明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黄明亮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明亮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黄明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崔佳俊、宫支伟、刘永超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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