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我院来访,请到我院立案庭接访室反映。接待人员将按司法礼仪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服务。
(二)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工作之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辖相结合和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逐级反映问题。对我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或执行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没有按上述程序来访的,我院不予受理,您应按照接待人员的提醒到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单位反映问题。
(三)我院来访接待程序
1、来访人按先后顺序向接待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为了准确记录您的来访事项,您来访须依序登记,并出示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集体来访的,由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人须填明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人数、简明信访事项或投诉请求。
2、涉诉信访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不服我院生效裁判的,应提交:①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②证实再审申请或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③我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2)上级法院、人大或政法委交办案件应出示相关交办转办通知。本院接待室需收取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均为复印件,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接谈
(1)接谈由涉诉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进行(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一名与本室工作人员共同接待)。您应如实陈述来访事项和回答接待人员的问题;
(2)根据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接待人员将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约期告知处理意见。
4、接谈结束后,您不得滞留我院。
(四)其他注意事项
涉诉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诉信访的相关规定。来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经教育仍坚持的,将移交公安部门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携带夹带爆炸、有毒、放射性、易燃及其他危险物品;
2、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纠缠或侮辱、欧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以扬言行凶、杀人、制造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4、在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打标语、呼口号、散发、张贴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或者占据办公、接待场所,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扰乱办公或涉诉信访秩序;
5、非法滞留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遗弃在人民法院;
6、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公私财物;
7、其他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妨碍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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