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蚌埠法律服务信息网,有关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执行全流程“清单式”重点事项告知

2023/6/6 14:29:00

重点事项 重要告知内容
1.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线索书、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等;如有财产保全,需提供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和相关文书样式,可通过本院官网(诉讼服务-诉讼指南/诉讼文书样本)或本院微信公众号(服务-走进南法-立案指南)查看或下载。
②权利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人如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如案件涉及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应选择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 ①执行立案前,本院根据案件情况,委派特邀调解员先行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使胜诉当事人权益尽早实现,化解矛盾。
3.执行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予以登记立案。执行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4.执行通知 执行员签收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
5.财产调查 ①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②通过法院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6.繁简分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别分案由速结团队、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速拍团队的法官承办案件。繁简分流分案时,将向当事人发送短信,告知承办法官姓名和联系电话。
7.财产处置 ①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②拍卖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8.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9.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10.司法惩戒 ①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②拘留、罚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11.拒执犯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执行和解 ①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和解协议达成后,联系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②不履行的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3.迟延履行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14.案款领取 执行立案时,应当提供《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该文书模板可通过本院官网(诉讼服务-诉讼文书样本-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或本院微信公众号(服务-走进南法-立案指南-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下载。有可供发放的执行款项时,本院将向当事人提供的账户发放。如因提供的收款账户问题导致的相关风险一律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15.终结本次执行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6.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17.参与分配 ①适用情形: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②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18.移送破产审查 ①适用情况: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相关处理: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19.变更、追加当事人 ①法定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②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执行异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
20.执行异议 ①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案外人、当事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③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执行异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
2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2.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3.执行法官联络 ①网络查询:本院官网(法院简介-人员信息-联系方式)可查询审判庭、执行局法官联系电话。
②电话查询:司法服务热线12368查询案件执行法官和联系电话信息。
③现场查询:执行事务中心接待大厅如现场到访,建议提前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后预约时间。
24.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需要现场立即控制的,可联系执行法官。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使用,不供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