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委托代理人
可以作为您诉讼代理人的有: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2.您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2)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5.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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