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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

2023/6/6 14:29:00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一)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www.szaic.gov.cn、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www.nacao.org.cn)

2、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担保

1、现金担保(提交担保人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2、房产担保(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一个月以内的房产查询单);

①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

②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

③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

3、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提供担保的具体案件案由、案件当事人、担保金额、同意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和担保日期等;由担保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三)担保数额

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不低于请求保全担保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六)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一)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 情况紧急的说明;

(5)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6)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担保

1、现金担保(提交担保人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2、房产担保(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一个月以内的房产查询单);

①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

②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

③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

3、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提供担保的具体案件案由、案件当事人、担保金额、同意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和担保日期等;由担保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三)地域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级别管辖法院

1. 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内且申请保全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以及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内且申请保全标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由本院管辖;

2. 涉外民事纠纷(不含房产)诉前保全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房产纠纷诉前保全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商事纠纷诉前保全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本院管辖。

(五)担保数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六)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七)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八)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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